关于开展2016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44118太阳成城集团发布时间:2016-08-29浏览次数:1080

各二级学院、部、书院,各部门:

  为贯彻执行《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教办人〔2016〕6号)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对象

  凡是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拟聘任上岗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尚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和专职辅导员。

  二、认定条件和要求

  1. 公民身份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一般应是中国公民。在我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高校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

  2. 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 学历学位要求: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硕士及以上学位,体育、艺术课程教师、辅导员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与学位。

  4. 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汉语言文学教师普通话须达二级甲等以上。年满50周岁的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免普通话水平测试。

  (3)取得江苏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5.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疾病、无精神病史。

  三、认定工作安排

1. 报名登记

即日起至9月19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部门进行报名登记。

  2. 网上申报

  9月19日至9月30日,申请人在工作日的8:30-17:30期间请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请。

3. 体检

  请申报人员下载指定体检表,于10月10日-12日上午7:00-9:30自行前往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市广州路300号)体检,在其他医院体检的体检结论在认定教师资格时不予认可。

所有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漏检、更改体检表中检查项目。孕妇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体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怀孕情况的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材料);体检结束领取体检表时请让医院在“体检结论”签署意见并加盖医院用章;体检不合格的项目请自行进行该项目复查。 

4.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0月14日前各部门做好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2.3)

5. 现场确认

10月19日至21日到组织人事部师资科(中和楼408)进行现场确认。

网上报名流程、现场确认、注意事项及所需材料准备详见附件1。

四、二级学院(部)工作

  各二级学院(部)成立教学能力测试专业评议组,对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申请人进行试讲和面试。评议组由3至5人组成,评议组组长由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担任;评议组专家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请于9月14日前把评议组专家名单及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安排(附件2.4)报组织人事部师资科备案。测试结束后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表格及相关栏目中填写平均成绩,组长签名。 

  请各部门组织申报人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其他政策性文件详见组织人事部网站“师资建设”栏目。

  特此通知

  

                                                 组织人事部                              2016年8月27日